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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近日,北京法院發(fā)布兩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例。其中一案例中,陳先生工作期間多次收到公司“延長試用期”的通知,入職兩年半始終沒走出試用期,遂提起勞動仲裁。法院認(rèn)為,勞動法規(guī)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,判決該公司支付賠償金等各種費用9萬元。
提醒:用人單位找客觀理由延長試用期的,都屬違法情形,勞動者可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訴訟!
(來源:@央視新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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