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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中國男足原主教練李鐵涉嫌受賄、行賄、單位行賄、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、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,已由湖北省咸寧市檢察院向咸寧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。李鐵一人被控五種不同罪名,但可被概括為賄賂類犯罪,那《刑法》又為何對行賄、受賄設(shè)置不同類型的罪名呢?
中國人民大學(xué)法學(xué)院教授肖中華告訴財新,李鐵這種一人被控五種賄賂犯罪比較少見。這主要是因為,李鐵身份在實施受賄行為時存在差異。他涉嫌行賄有的是作為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責(zé)任人員,有的僅僅是個人行為,而在個人行賄犯罪中,又存在不同性質(zhì)的行賄對象?!缎谭ā犯鶕?jù)這些不同的構(gòu)成要素設(shè)置了不同的賄賂罪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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