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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北京法院發(fā)布一起勞動(dòng)合同糾紛案例。陳先生入職兩年半,公司以“未達(dá)崗位要求”為由,先后簽訂5份合同,讓他一直處于試用期。法院判定 ,該公司多次約定試用期違法,應(yīng)向陳先生賠償9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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